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事项编码: | 11650100010198604G3 002014007020 | 更新日期: | 2021-10-01 |
适用范围: | 单位 | 业务类型: | 社会保险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授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受理机构: |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决定机构: |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 | 现场办事次数: | 1 |
设立依据: |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办理条件: | 1.持有《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2.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3.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 | ||
申办材料: | 见附表 | ||
办理流程: | 1.办理程序:受理—鉴定—评审—送达—办结 2.流程图:见附图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收费项目:劳动鉴定费 2.收费标准:每件300元 3.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第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 ||
审批结果: |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 ||
结果送达: | 上门自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
办理地址和时间: | 1.窗口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本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一楼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7号窗口 2.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00,周五上午10:30-14: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办理地址:http://xjwlmq.lss.gov.cn/wlmqrswx/wx_jqmobile/app/view/main/main.html 4.网上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00,周五上午10:30-14: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本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一楼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7号窗口 2.电话咨询:0991-4680340 3.网上咨询:无 4.信件咨询:无 5.邮件咨询:无 |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 1.现场查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本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一楼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7号窗口 2.电话查询:0991-4680340 3.网上查询:无 | ||
监督投诉渠道: | 1.现场监督投诉: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电话监督投诉:0991-4680767 3.网上监督投诉:无 | ||
附件下载: | |||
备注: | |
附表: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事流程